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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決外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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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決外遇

林女並指稱,她雖與網友在即時通上約在旅館見面,但2人僅在附近百貨公司短暫見面,她就直接返回娘家。不能片面以她在即時通內容有關精神外遇、網路性愛等文字,就作為她通姦的捉姦證據。
經檢方追查發現,林女案發當天所持用手機通話基地台位置確曾在某旅館附近,與通話對象楊姓男子持用手機的通話基地台位置時、地相同。
再根據旅館入退房資料,當天下午有楊男平日所使用的自小客車進出紀錄,與即時通、手機通話紀錄等時、地都相符。
法官認為林女與楊男在即時通的對話內容並非無聊對話,而是有外遇通姦事實,一審判決用法並無不當,駁回林女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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